(2017)鲁1202民初3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山东鑫华星暖通科技有限公司与魏长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3362号原告:山东鑫华星暖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高新区云台山路022号。法定代表人:吕同鑫。被告:魏长虹,男,198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原告山东鑫华星暖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魏长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原告山东鑫华星暖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鑫华星暖通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鑫华星暖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286元,减半收取1143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2163元,由被告魏长虹负担。审判员 石 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范晓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