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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2民初1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与黄建根、雷火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黄建根,雷火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2民初1434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住所地樟树市药都南大道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28611229902。代表人:鄢毅,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华茵,女,该支行职员,住樟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耀,男,该支行职员,住樟树市。被申请人:黄建根,男,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樟树市。被申请人:雷火清(系被申请人黄建根之妻),女,197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樟树市。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下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黄建根、雷火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0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黄建根、雷火清的银行存款290.8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本支行的财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建根、雷火清的银行存款290.8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黄建根、雷火清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涂 睿审 判 员  席云平人民陪审员  杨建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余惠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