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执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李强、彭兴山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强,彭兴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675号申请人:李强,男,198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医生,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彭兴山,男,1972年1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明斗与被执行人彭兴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的(2017)皖1122民初671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李强依法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自动履行完毕,至此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122民初671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明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房云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