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24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周源泉贷款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源泉
案由
贷款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424刑初299号公诉机关五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源泉,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于广东省五华县,汉族,初中文化,住五华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21日被羁押,同月22日被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五华县看守所。五华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诉刑诉[2017]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源泉犯贷款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廖明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源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被告人周源泉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五华支行申请贷款人民币50万元购买汽车,贷款期限为3年共36期,月均还款人民币15555.55元。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五华支行审核同意,该银行将人民币50万元汇入五华县城兴汽车城有限公司账户,后被告人周源泉在该公司贷款购买到一部英菲尼迪牌小型轿车(价值人民币718000元)。被告人周源泉还了中国银行3期共46666.65元后就未按期还款,后经多次电话催收、上门催收、发律师函,被告人周源泉都未履行还款,且此辆英菲尼迪牌小型轿车去向不明,致使中国银行无法追回损失。经调查发现被告人周源泉提供贷款购买汽车所需要的房地产权证是虚假的。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受案报警登记表,接受证据清单,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车贷资料,催收贷款通知,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中国银行出具的关于办理“轻松购车易”业务的情况说明及购车分期简易流程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源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银行贷款,数额巨大,究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周源泉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源泉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23年3月20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周源泉退赔所骗取被害人的财产。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晓宇审 判 员 钟伟萍人民陪审员 周运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拥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