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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1执恢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昌岑、刘昌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昌岑,刘昌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恢137号申请执行人:王昌岑,男,196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被执行人:刘昌库,男,197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王昌岑与被执行人刘昌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53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判令的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11200元及利息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无车辆权属登记记录,本院虽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短期内难以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530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范松荣执行员  黄仲荣执行员  郑新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