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民初16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正黄集团有限公司与彭小明、杨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正黄集团有限公司,彭小明,杨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1604号之一原告:正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滨江路楼。法定代表人:黄良。被告:彭小明,男,汉族,生于1975年4月12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告:杨丽,女,汉族,生于1975年10月16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原告遂宁市正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彭小明、杨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原告遂宁市正黄集团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遂宁市正黄集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遂宁市正黄集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50元,由原告遂宁市正黄集团负担。审 判 长 伍红蓉审 判 员 刘晓彦人民陪审员 陈玉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