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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31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李勇与徐州龙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勇,徐州龙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31执109号申请执行人李勇,男。被执行人徐州龙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飞,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李勇申请执行徐州龙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4)武民初字第00806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人民币147958万元及利息、受理费3200元、执行费212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州龙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故申请人李勇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待被执行人徐州龙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31执109号案件的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龙审 判 员  张 平代理审判员  刘抗战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卫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