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5民初3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苏州苏铸成套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苏州铸造机械厂有限公司、王玉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苏州苏铸成套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苏州铸造机械厂有限公司,王玉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5民初3905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住所地苏州高新区狮山路51号。负责人:龚倩,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继忠,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吉鹏程,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苏州苏铸成套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珠江路508-4号。法定代表人:余自,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苏州铸造机械厂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珠江路508-4号。法定代表人:王玉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王玉南。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被申请人苏州苏铸成套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苏州铸造机械厂有限公司、王玉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苏州苏铸成套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苏州铸造机械厂有限公司、王玉南价值668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苏州苏铸成套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苏州铸造机械厂有限公司、王玉南银行存款668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