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3执2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林荣星、王长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荣星,王长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2156号申请执行人:林荣星,男,199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大南坂农场腊山作业区。被执行人:王长征,男,1995年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漳浦县,现住漳浦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林荣星与被执行人王长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林荣星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3执21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掌辉代理审判员 陈圣光执 行 员 林忠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蔡少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