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13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福州涵梦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福州涵梦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3931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邴园庆,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涵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桔园洲工业区台江工业园11号楼2楼204单元。法定代表人:陈晓玲。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张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州涵梦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声明不再交纳诉讼费,且至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因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郎梦佳人民陪审员 王 军人民陪审员 唐少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洑婵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