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12民初4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4681扬州中房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桑茂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中房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桑茂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12民初4681号原告:扬州中房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上方寺路18号16幢3楼。法定代表人:周志花。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岱妹,扬州市江都区金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桑茂功,男,汉族,1959年7月19日出生,住扬州市江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中房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桑茂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扬州中房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中房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扬州中房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向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