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3民初1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刘杰雄与刘振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杰雄,刘振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3民初1819号原告:刘杰雄,男,1964年3月2日出生,汉族,易县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勾士霞,女,1956年11月l日出生,汉族,易县易兴路**号居民,现住易县迎宾新区。被告:刘振江,男,1963年4月28日出生,回族,易县长安路一中家属院**号居民。现住易县。原告刘杰雄与被告刘振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刘杰雄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杰雄撤诉。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计295元,由原告刘杰雄负担。审判员 张进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佳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