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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26执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李琼华、杨志兰与罗建国、周小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琼华,杨志兰,罗建国,周小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6执441号申请执行人李琼华,女,194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大姚县。申请执行人杨志兰,女,1964年4月5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大姚县。被申请执行人罗建国,男,196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大姚县。被申请执行人周小合(系罗建国母亲),女,1944年5月7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大姚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李琼华、杨志兰与被申请执行人罗建国、周小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作出的(2017)云2326民初7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移送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罗建国、周小合自觉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李琼华经济损失210元,赔偿杨志兰经济损失160元的义务。本院(2017)云2326民初779号民事调解书中应履行的内容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2017)云2326民初779号民事调解书已履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光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文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