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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保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邵翀与铁力市翠花食品加工厂、邵士友、秦丽萍合伙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翀,铁力市翠花食品加工厂,邵士友,秦丽萍,吕颀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保184号申请人邵翀,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申请人铁力市翠花食品加工厂,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铁力市朗乡翠花集团院内。经营者邵士友,男,住黑龙江省铁力市。被申请人邵士友,男,住黑龙江省铁力市。被申请人秦丽萍,女,住黑龙江省铁力市。被申请人吕颀寒,女,住长春市绿园区。申请人邵翀诉被告铁力市翠花食品加工厂、邵士友、秦丽萍、吕颀寒合伙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邵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邵士友、秦丽萍、吕颀寒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邵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吕颀寒所有的座落于长春市朝阳区双德乡旺达小区付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长房权字第1060051×××号,丘地号4-100/135-108×××建筑面积123.12平方米)房屋一套予以查封。二、对原告邵翀担保人苑桂芹所有的座落于长春市朝阳区前进大街与繁荣路交汇处(房屋所有权证号:长房权字第1060138×××号,丘地号4-101/27-63×××建筑面积149.32平方米)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孙伟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佳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