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3民初2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永福、李荣庆与李荣娟、李荣珍、李荣芬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福,李荣庆,李荣娟,李荣珍,李荣芬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2003号原告:李永福,男,1962年9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2323211962********,汉族,无职业,住海伦市海伦镇向阳大街**号。原告:李荣庆,男,1965年8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2323211965********,汉族,无职业,住海伦市海伦镇向阳大街**号。被告:李荣娟,女,1949年9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2323211949********,汉族,无职业,住海伦市红光农垦社区B区2委*组。被告:李荣珍,女,1953年7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2323211953********,汉族,无职业,住海伦市红光农垦社区B区2委*组。被告:李荣芬,女,1966年11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2312831966********,汉族,无职业,住海伦市海伦镇向阳大街***号。原告李永福、李荣庆与被告李荣娟、李荣珍、李荣芬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二原告与三被告均系被继承人李阳春与唐桂杰婚生子女,李阳春于2013年7月16日去世,唐桂杰于1980年去世。李阳春名下遗产回迁门市楼房两套,分别位于海伦市向阳小区2号楼南数23门门市,面积72.96平方米;位于海伦市向阳小区2号楼南数24门门市,面积72.96平方米。次女李荣霞、四女李荣贤、长子李荣发放弃继承,现原、被告五人系被继承人李阳春目前仅有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原、被告因继承该房屋发生争议,诉讼来院。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二原告父亲李阳春(已故,身份证号232321192912121115)名下遗产位于海伦市向阳小区2号楼南数23门门市房,面积72.96平方米,由原告李永福继承;位于海伦市向阳小区2号楼南数24门门市房,面积72.96平方米由原告李荣庆继承。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4700.00元,由原告李永福、李荣庆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树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雪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