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6执43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潘集支行、张言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潘集支行,张言友,淮南市田集建筑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段玉光,段玉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06执43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潘集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黄山路菊苑商贸沿街1号楼14-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8654067。负责人:苏军,该行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张言友,男,196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执行人:淮南市田集建筑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组织机构代码证77282466-7。法定代表人:段玉光。被执行人:段玉光,男,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系淮南市田集建筑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段玉春,男,196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系淮南市光春公路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执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潘集支行与淮南市田集建筑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段玉光、段玉春、张言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2016)晥0406号民初995号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潘集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淮南市田集建筑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段玉光、段玉春、张言友偿还合同款15218250.79元。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淮南市田集建筑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段玉光、段玉春、张言友送达了(2016)皖0406执432号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淮南市田集建筑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有房产;发现被执行人段玉春在中国农业银行淮南金穗支行有存款44738.17元、在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有存款4898.55元;发现被执行人段玉光在淮南交行洞山支行有存款25731.94元、在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有存款720.51元和3474.25元。本院已经查封淮南市田集建筑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房产,房产号为13004254、11010102。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符合终本条件,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潘集支行同意并认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云平审判员 王育鸿审判员 吴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付璐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