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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03民初3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纪兵与凌定华、蒋玉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兵,凌定华,蒋玉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3民初3170号原告:纪兵,男,1972年1月23日生,汉族,住金湖县。被告:凌定华,男,1968年7月13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告:蒋玉香,女,1969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原告纪兵与被告凌定华、蒋玉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纪兵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纪兵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兵撤诉。案件受理费328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纪兵负担。审判员  管爱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 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