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03行赔初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牛建华与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建华,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203行赔初1号原告牛建华,男,汉族,1959年12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委托代理人崔建森,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上阳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王晓,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葛雅兰,女,1985年5月8日出生,该局执法执纪监督室科员。委托代理人陈晓明,男,1986年4月25日出生,该局案件侦办大队科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建华诉被告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不服强制查封财产决定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日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申请撤回对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牛建华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建华撤回起诉。审 判 长 介 震人民陪审员 许仲芳人民陪审员 刘红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任江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