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3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许中移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中移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03刑初260号公诉机关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中移,男,1969年11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焦作市,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毕业,住焦作市中站区,务农。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2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19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9日被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22日由本院取保候审。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以焦中检公诉刑诉〔2017〕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中移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自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中移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1日22时32分许,被告人许中移酒后驾驶豫H×××××号黑色小客车行驶至怡光路与解放路交叉口北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许中移的血样中酒精含量检测值为124.74mg/100ml,符合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醉酒驾驶国家标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中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许中移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案件审理期间,经焦作市中站区司法局评估,被告人许中移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许中移的户籍证明及驾驶证复印件,豫H×××××号机动车行车证复印件,被告人许中移的供述与辩解,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单,呼气酒精检测报告单,抽血照片、车辆照片及查获经过,焦作市中站区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中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中移的犯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被告人许中移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中移经焦作市中站区司法局评估,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中移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杨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