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执1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宏伟、山东天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宏伟,山东天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文杰,单继玲,潍坊市惠农水利设备有限公司,葛晓娜,吴兆刚,曹忠艳,潍坊普川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5执1059号申请执行人刘宏伟。被执行人山东天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文杰。被执行人单继玲。被执行人潍坊市惠农水利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葛晓娜。被执行人吴兆刚。被执行人曹忠艳。被执行人潍坊普川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刘宏伟与山东天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文杰、单继玲、潍坊市惠农水利设备有限公司、葛晓娜、吴兆刚、曹忠艳、潍坊普川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2016)鲁0785民初312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宏伟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本金18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450元。本院于2017年5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18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450元。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对外投资登记信息。本院于2017年6月8日将被执行人山东天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文杰、单继玲、潍坊市惠农水利设备有限公司、葛晓娜、吴兆刚、曹忠艳、潍坊普川工贸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进行高消费活动,上述文书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相关信息,本案已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再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并表示其已不能再另行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山东天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文杰、单继玲、潍坊市惠农水利设备有限公司、葛晓娜、吴兆刚、曹忠艳、潍坊普川工贸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将案件执行完毕,本案继续执行已无必要,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本院将依法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被执行人妨害执行的,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深平审判员 田作坤审判员 聂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百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