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6民初1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2
案件名称
叶学军与黄淼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学军,黄淼辉,黄龙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6民初1178号原告叶学军,男,1970年10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被告黄淼辉,男,1970年9月4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第三人黄龙辉,男,1964年8月4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学军诉被告黄淼辉、第三人黄龙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学军以其起诉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学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学军负担。审判员 徐海峰二○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日书记员 李魁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