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902民初4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胡远球与余芝贵、黄赛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远球,余芝贵,黄赛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02民初4615号原告:胡远球,男,196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余芝贵,男,196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长兴城A区,被告:黄赛钦,女,196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长兴城A区,原告胡远球与被告余芝贵、黄赛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2017年8月30日,胡远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余枫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204元,减半收取计5602元,由胡远球负担。审判员  黄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龙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