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82民初1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大安市双赢种业与张国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安市双赢种业,张国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82民初1206号原告:大安市双赢种业,住所地大安市。经营者:景光旭,男,1990年8月7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大安市。被告:张国波,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农民,现住大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安市双赢种业诉被告张国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安市双赢种业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权利,应予准许,本案无继续审理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安市双赢种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齐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雨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