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4执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银仙、胡金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银仙,胡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4执661号申请执行人张银仙,女,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委托代理人徐夏富,系张银仙丈夫。被执行人胡金华,男,197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申请执行人张银仙与被执行人胡金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2016)浙1024民初27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胡金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银仙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2016年7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因被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而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消费。经在金融系统、房管及公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胡金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已决定予以司法拘留,并报送公安机关协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1024执66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银仙发现被执行人胡金华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红星审 判 员 张天平审 判 员 官焕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李露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