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4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保定白沟新城中通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高恩成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定白沟新城中通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高恩成,刘洪刚,李建平,河北画羽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4执303号申请执行人:保定白沟新城中通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白沟津保公路南侧北方商贸城。法定代表人:赵艳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高恩成,男,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容城县。被执行人:刘洪刚,男,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容城县。被执行人:李建平,女,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容城县。被执行人:河北画羽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容城县大先王村。法定代表人:高恩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保定白沟新城中通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高恩成、刘洪刚、李建平、河北画羽制衣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高恩成、刘洪刚、李建平、河北画羽制衣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爱群人民陪审员 王东振人民陪审员 陈志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孟维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