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涟民二初字第1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谭华与涟源益家缘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华,涟源益家缘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吴容霞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涟民二初字第1076号原告谭华,女,197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亚军,涟源市石马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被告涟源益家缘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地址涟源市人民路文化局门面。负责人徐美霞,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卫平,涟源市德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第三人吴容霞(又名吴霞),女,197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华与被告涟源益家缘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益家缘公司”)及第三人吴容霞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涟源益家缘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华撤回对被告涟源益家缘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445元,减半收取722.5元,由原告谭华负担。审 判 长 龚跃雄人民陪审员 李建辉人民陪审员 易新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肖 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