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民申2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谢辉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辉,李文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29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谢辉,男,198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新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勇,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文湖,男,1976年2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江西省萍乡市上粟���。再审申请人谢辉因与被申请人李文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终10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谢辉申请再审称,其申请再审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其申请再审请求是:1.依法撤销本案一、二审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者直接改判;2.依法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其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为:一、二审判决均对双方争议事实未予查明,查明双方之间真实的债权债务履行情况,是判断能否支持诉讼请求的基本,在能轻松查明事实面前,一、二审法院均选择了折中的处理方式,以再审申请人谢辉不认可真实性且被申请人李文湖也不认可为最终结算文件的《承诺书》载明的欠款本金650万元作为处理争议的唯一依据,明显属于混淆是非,最终导致错误的判决结果,依法应予纠正。综上,为保护其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处理,再审本案。李文湖提交意见称,本案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再审理由没有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鉴于《承诺书》中的再审申请人谢辉签名经笔迹鉴定为其本人书写,在《承诺书》中,再审申请人谢辉认可了剩余欠款本金650万元的事实,且在2013年6月19日《承诺书》签署之后,谢辉未再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还本付息。因谢辉数次未能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一审法院自2013年6月19日签订《承诺书》之日起计算逾期利息,对此二审法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并无不当。本院亦注意到,虽然一审判决结果仅支持了被申请人李文湖主张的少部分诉讼请求,但被申请人李文湖并未上诉,表明其对一审判决结果基本认可。基于以上分析判断,关于再审申请人谢辉提出的其不认可《承诺书》的真实性,且被申请人李文湖亦不认可《承诺书》为最终结算文件的申请再审理由因无事实依据而不成立。综上,根据本案查明的情况,本案不存在应当再审的申请再审理由。谢辉提出的申请再审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谢辉��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 珊审判员 李宝刚审判员 李 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侯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