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执5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佛山市纽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雄铸电器有限公司、梁铸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纽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雄铸电器有限公司,梁铸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5085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纽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小黄圃居委会北坊群乐街19号厂房首层之一。法定代表人:梁书武。委托诉讼代理人:哈珍德,广东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雄铸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边居委会天河工业区吞辉路6号首层之六。法定代表人:梁盛雄。被执行人:梁铸明,男,197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原告佛山市纽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雄铸电器有限公司、梁铸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104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雄铸电器有限公司、梁铸明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纽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8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6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50元。因债务人佛山市顺德区雄铸电器有限公司、梁铸明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佛山市纽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5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雄铸电器有限公司、梁铸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梁铸明拥有车牌号为粤X×××××号的车辆,本院已查封上述车辆,现因车辆去向不明,暂未能扣押处理。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62402.3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除上述已查封待扣押处理的车辆外,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508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 明执行员 梁国祥执行员 韩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邵超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