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3执字第856号之九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安徽金阳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盛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金阳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盛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3执字第856号之九申请执行人:安徽金阳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城市范岗镇工业园。被执行人:安徽省盛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肥西县严店乡工业聚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23民终50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安徽省同春机械有限公司有出租房屋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安徽省盛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出租房屋收入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正满审判员 孙 昊审判员 周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叶小倩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