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刑初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王礼桥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刑初996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王礼桥出生日期一九七五年十月十七日民族汉族性别男身份证号籍贯河南省登封市住址登封市本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事由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4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孟宪锋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登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登检刑诉[2017]411号指控事实2016年11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王礼桥在登封市区嵩阳路与崇高路交叉口南边“凤凰饭店”内饮酒后,无证驾驶豫AZ2**号报废二轮摩托车,沿2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南环路叉口附近时,与焦某某驾驶的豫AT98**号小型客车相撞,致王礼桥受伤,两车损坏。经检验,被告人王礼桥血醇含量为271.84mg/100ml。登封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王礼桥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王礼桥判处拘役二至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至3000元。适用程序速裁程序立案时间2017年8月30日被告人意见对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意见被告人王礼桥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礼桥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王礼桥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从重处罚。被告人王礼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又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可酌情从轻处罚。与之相对应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之规定判决结果被告人王礼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期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30日起至2017年10月25日止。原被羁押的4日已予折抵。罚金已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审判员杨海洋二○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张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