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民初6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格上租赁有限公司与李德冠、夏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格上租赁有限公司,李德冠,夏梦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民初6127号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东富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79654475-8。法定代表人:许季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蒙,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冠,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德冠,男,汉族,1990年5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夏梦,女,汉族,1996年4月9日出生,住江苏省灌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德冠、夏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全部合同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9元,由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晓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玥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