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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5执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5执351号申请执行人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永丰县城恩江南路,组织机构代码:16223435-2。被执行人王清,男,1975年9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永丰县。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王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永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13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0825民初13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