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5执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5执351号申请执行人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永丰县城恩江南路,组织机构代码:16223435-2。被执行人王清,男,1975年9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永丰县。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王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永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13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0825民初13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