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8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王丽梅与刘进思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梅,刘进思,马玉令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8404号原告王丽梅,女,195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告刘进思,男,约67岁,汉族,住即墨市。第三人马玉令,男,约50岁,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梅诉被告刘进思、第三人马玉令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进思、第三人马玉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梅撤回对被告刘进思、第三人马玉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3元减半收取13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雅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