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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民初8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王丽梅与刘进思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梅,刘进思,马玉令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8404号原告王丽梅,女,195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告刘进思,男,约67岁,汉族,住即墨市。第三人马玉令,男,约50岁,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梅诉被告刘进思、第三人马玉令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进思、第三人马玉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梅撤回对被告刘进思、第三人马玉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3元减半收取13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雅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