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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2执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河南永威安防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沁阳市宏元工贸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永威安防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宏元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82执299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永威安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太平,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沁阳市宏元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立俊,系该公司董事长。河南永威安防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沁阳市宏元工贸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2014)沁民西万初字第002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9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800元、公告费80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经执行人员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情况及其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标的9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800元、公告费800元,被执行人均未履行,对于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被执行人仍应履行,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他执行条件成熟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及原生效的法律文书到本院立案庭重新立案执行。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沁民西万初字第0021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文启审判员  邱召磊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学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