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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民初2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赵忠一与孙金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忠一,孙金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2877号原告:赵忠一,男,199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孙金申,男,198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德州市德城区。原告赵忠一与被告孙金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赵忠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赵忠一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徐 智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刘一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