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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龙执民字第4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蔡泉杰、娄益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泉杰,娄益波,张玉钗,XX华,金邦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龙执民字第432-6号申请执行人:蔡泉杰,男,汉族,1984年6月19日出生,住温州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娄益波,男,汉族,1956年10月31日出生,住瑞安市。被执行人:张玉钗,女,汉族,1957年9月21日出生,住瑞安市。被执行人:XX华,男,汉族,1961年9月15日出生,住温州市瓯海区。被执行人:金邦龙,男,汉族,1977年1月9日出生,住瑞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泉杰与被执行人娄益波、张玉钗、XX华、金邦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据以执行的(2012)温龙商初字第1878号民事判决书已被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3民再31号民事裁定书所撤销。本院认为,本案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已被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温龙执民字第4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孟代理审判员  许德圣代理审判员  王炯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叶 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