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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02行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谭柏良与萍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柏良,萍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302行初95号原告谭柏良,男,1967年6月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萍乡市,被告萍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所地萍乡市行政服务中心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3000145633495。法定代表人颜小龙,主任。委托代理人黄良茂,江西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明江,江西萍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柏良诉被告萍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经答复为由,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柏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柏良承担。审 判 长  胡剑平审 判 员  XX平人民陪审员  张 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廖玲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