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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13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梁素玲、方何林等与中山市锋凌五金制品厂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素玲,方何林,中山市锋凌五金制品厂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3085号原告:梁素玲,女,197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原告:方何林,男,197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被告:中山市锋凌五金制品厂,住所地中山市民众镇浪网第一工业区一区中山佳骏漂染厂有限公司厂房首层第二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MXFP1D。投资人:王健锋。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辉,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梁素玲、方何林诉被告中山市锋凌五金制品厂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因原告梁素玲、方何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梁素玲、方何林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为1300元,由原告梁素玲、方何林负担。审判员 李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诗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