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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3执2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亦久、丁建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亦久,丁建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3执2283号申请执行人李亦久,男,197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舟山市普陀区,现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丁建定,男,196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申请执行人李亦久与被执行人丁建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的(2016)浙0903民初24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亦久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18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拍卖了被执行人丁建定名下位于舟山市普陀区东港乐业家园8幢608室的房产,申请执行人从中实现债权669元。此外,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无房产、银行存款、股权、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9日对本院上述调查结果表示书面认可,并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金仕龙在本案中的债权已受偿669元,未受偿1733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903执228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代理审判员  於昭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严文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