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83民初5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广州嘉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泽南、陈惠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嘉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泽南,陈惠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83民初5254号原告:广州嘉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荔兴路18号906房。法定代表人:温嘉仪。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戈、赖冠宇,广东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郑泽南,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被告:陈惠茵,女,197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原告广州嘉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泽南、陈惠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广州嘉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嘉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嘉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4元,由原告广州嘉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斯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黎剑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