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民终11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深圳市恩贝健科技有限公司与张辉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恩贝健科技有限公司,张辉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民终116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恩贝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海城路210号亨业大厦508,组织机构代码335124072。法定代表人:李永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军,广东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辉,男,198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桃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桂敏,广东宝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成刚,广东宝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恩贝健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辉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70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双倍工资差额47,816.09元;2、判决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有关上诉理由详见上诉状。被上诉人辩称,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请求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具体答辩意见详见二审调查询问笔录。上诉人一审诉请判令:1、不支付工资差额26,890.5元;2、不支付2015年11月15日至2016年4月9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7,379.31元;3、张辉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判决主文:一、深圳市恩贝健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张辉2015年11月15日至2016年4月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7,816.09元;二、深圳市恩贝健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张辉律师代理费2,483.07元;三、深圳市恩贝健科技有限公司无须支付张辉工资差额26,890.5元;四、驳回深圳市恩贝健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深圳市恩贝健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详见一审判决书)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在于上诉人是否应向被上诉人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上诉人未在被上诉人入职一个月内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上诉人主张其与被上诉人之间仅是创业合作关系,并非劳动关系,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上诉人有关其无需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认定上诉人应支付被上诉人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恩贝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卢艳贝代理审判员  许海锚代理审判员  刘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费娅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