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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1执1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马兆凤与许定国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兆凤,许定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1719号申请执行人:马兆凤,男,1964年10月5日生,汉族,河南省新蔡县人,住河南省新蔡县。被执行人:许定国,男,1962年4月22日生,汉族,江苏省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天目湖旅游度假区。马兆凤与许定国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481民初3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许定国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马兆凤运输费10720元,承担逾期付款利息397.33元,合计11117.33元。案件受理费59元,由马兆风负担7元,许定国负担5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限制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3、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情况,被执行人许定国名下的车牌号为苏D×××××奔驰牌汽车已被本院另案查封,但未能实际控制。4、通过溧阳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情况,被执行人查无房产信息。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许定国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6、上述执行情况和信息,本院通过电话的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481民初3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张志平审判员  宗金福审判员  刘 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志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