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1民初1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李小辉与周易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辉,周易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1民初1347号原告李小辉,男,1974年生,汉族,职业个体,住肇州县肇州镇。被告周易生,男,1973年生,汉族,职业农民,住肇州县。原告李小辉与被告周易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黄益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