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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1民初1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李小辉与周易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辉,周易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1民初1347号原告李小辉,男,1974年生,汉族,职业个体,住肇州县肇州镇。被告周易生,男,1973年生,汉族,职业农民,住肇州县。原告李小辉与被告周易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黄益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