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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1民初5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静、韩某1诉侯山、胥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静,韩雅,侯山,胥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5154号申请人:王静,女,汉族,1988年7月12日出生,住临沂市罗庄区。申请人:韩某1,女,汉族,2016年12月24日出生,住临沂市罗庄区。法定代理人:韩某2,男,汉族,1986年11月8日出生,住临沂市罗庄区。被申请人:侯山,女,汉族,1992年11月5日出生,住临沂市河东区。被申请人:胥超,男,汉族,1990年11月9日出生,住山东省兰陵县。申请人王静、韩某1因与被申请人侯山、胥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侯山驾驶的鲁QXXX**号小型轿车一辆及被申请人胥超驾驶的鲁QXXX**号小型面包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侯山驾驶的鲁QXXX**号小型轿车一辆(被申请人向本院交纳40000元保证金后可以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二、查封被申请人胥超驾驶的鲁QXXX**号小型面包车一辆(被申请人向本院交纳10000元保证金后可以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蹇令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陆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