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7执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陈直财、无为县长江炉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直财,无为县长江炉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463号申请人陈直财,男,195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无为县长江炉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白茆镇五号行政村,组织机构代码05971214-1。法定代表人:周小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直财与被执行人无为县长江炉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无为县长江炉料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待被执行人无为县长江炉料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鸠民一初字第014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根生审判员 李柏东审判员 杨慧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