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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2执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崔世文、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世文,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2执746号申请执行人:崔世文,男,196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3号广发金融大厦15-16楼。法定代表人:金卫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世文与被执行人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402执7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智勇人民陪审员  马华民人民陪审员  高 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惠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