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民初3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青岛嘉和木业有限公司与青岛国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霄隆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嘉和木业有限公司,青岛国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霄隆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3584号原告:青岛嘉和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洪山坡7号。法定代表人:李肖云,总经理。被告:青岛国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城武路51号甲栋1单元101户。法定代表人:虢飞,总经理。被告:青岛霄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中路299号甲1栋1单元1701室。法定代表人:张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斌,山东肇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嘉和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国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霄隆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原告青岛嘉和木业有限公���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嘉和木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75元,减半收取737.5元,由原告青岛嘉和木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宋治宇人民陪审员 孙士文人民陪审员 吴遵政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