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民初3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高某与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马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11民初3583号原告:高某。被告:马某,马某乙。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件疑难复杂,需汇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柴树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毕研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