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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民初3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高某与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马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11民初3583号原告:高某。被告:马某,马某乙。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件疑难复杂,需汇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柴树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毕研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