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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2民初4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方美珍与杭州衡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美珍,杭州衡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2民初4156号原告:方美珍,女,196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桐庐县,现住建德市。被告:杭州衡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衢路88号。法定代表人:钱小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方美珍与被告杭州衡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方美珍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方美珍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方美珍负担。审判员  赖剑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爱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