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11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胡晓华与高茜、高杰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晓华,高杰,李菁,高茜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1157号原告:胡晓华,女,195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明哲,重庆龙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添,重庆龙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高杰,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霖,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朝亮,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菁,女,196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霖,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朝亮,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高茜,女,1989年7月22日,汉族,重庆康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霖,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朝亮,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晓华与被告高杰、李菁、高茜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晓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缴纳1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胡晓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念 关注公众号“”